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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工商銀行匯款直通車 被儲戶起訴亂收費

          李先生在工行燕莎支行跨行匯款45萬元,被收了50元費用。他認為按照規定,工行只應收15元,并以工行的“匯款直通車”業務違法收費為由,起訴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多收取的費用共70元,但一審敗訴。昨天,此案在市二中院進行了二審談話。

            儲戶

            工行違法亂收費

            李先生稱,2009年8月10日,他委托朋友到工商銀行北京燕莎支行匯款45萬元至同城招行賬戶內。當時,朋友明確要求柜員辦理只需15元的“電匯”,但柜員稱沒有“電匯”,只有另外一種最低收取匯款額的1%、最高為50元的方式。由于提現風險太大,他朋友只好接受了該服務。

            李先生稱,事后他得知該服務名為“匯款直通車”,收費標準是工行內部文件規定,已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備。

            李先生認為,回單上清晰標有“電匯”等文字信息,說明“匯款直通車”就是“電匯”。他指出,國家計委、發改委、中國人民銀行曾4次單獨或聯合發布行政文件,規定了電匯業務收費標準:在銀行開戶客戶,匯劃金額在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,每筆收取15元費用。

            李先生指出,他在工行開有賬戶,匯款應交費15元,工行收費50元屬違法,他起訴要求銀行連帶返還不當得利35元,賠償35元;工行立即停止對個人匯款服務的違法收費行為。

            銀行

            銀監會未提異議

            一審開庭時,工行辯稱,銀行員工曾明確進行了告知,不存在隱瞞,也沒有誘導和強制,不構成不當得利。

            工行指出,李先生所稱的交15元的電匯業務收費標準,制定于2001年,當時電匯業務僅針對公司客戶。各家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匯款業務時均按匯款金額的1%收費,最高不超過50元。

            在2003年個人可以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后,關于個人電匯業務的收費標準沒有新的規定出臺,各家銀行對于執行何種政府指導價的理解各不相同,而“匯款直通車”業務是工行的一種創新型匯款業務,銀監會對此未提出異議,可認為獲得認可。

            上訴

            敗訴儲戶不服判

            2010年10月,朝陽法院一審駁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訴求。對于“匯款直通車”服務是否合法,判決稱,銀監會北京監管局在給法院復函中明確表示,工行已經根據規定,就“匯款直通車”服務的收費問題向銀監會備過案,故李先生要求工行停止對個人匯款服務的違法收費行為,理由不能成立。

            宣判后,李先生提出上訴。他認為,北京銀監局僅答復工行備過案,但是否對備案批復以及對于50元“手續費”是否合法并未回答,一審判決不查明這一基本事實,有失公允。且銀監會的報備也不能作為本案審理的法律依據。

            此外,李先生也不認同銀行辯稱的“電匯業務只對公司客戶,不針對個人客戶”,他認為,根據文件規定,電匯業務同樣針對個人。

            記者從朝陽法院判決書上看到,對于“電匯”業務是否只針對公司客戶而不針對個人客戶的問題,銀監會北京監管局曾復函表示,相關通知為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實施,建議法院進一步征求上述單位意見。但李先生指出,一審法院并未向北京銀監局建議的兩家單位征求查明。目前,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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